直销产品退换货制度

    为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依照《直销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及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退换货制度。公司、分支机构、服务网点以及直销员在处理直销员或消费者退、换货要求时,应以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作为依据。

一、消费者及直销员权益

  1. 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为消费者及直销员提供全面的购货保障,在允许退货期内(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天内),消费者及直销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凭购货发票或售货凭证,自由选择退、换已购产品。

  2. 消费者及直销员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紫光产品,有权索取购货发票或售货凭证。无购货发票或售货凭证的,消费者可拒绝购买,并有权向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举报。

二、退换货范围

   1. 消费者及直销员凡通过正常渠道购买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的产品,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可凭借购货发票或售货凭证办理退换货。

   2. 凡通过正常渠道购买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的产品,自购买之日起超过30日的,如有质量问题,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没有质量问题,不予换货或退货。

   3.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予办理退、换货:

 1)人为因素造成产品品质损坏的(如保存不当)

 2)未能提供购货发票或售货凭证

 3)提供的购货发票或售货凭证与退换货的产品不符

 4)产品已开封影响二次销售的

  4. 退、换货的产品在购买时如为优惠套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的产品/物品一并退回,否则不予换货或退货。

三、退换货管理

  1. 消费者退、换货

 1) 消费者自购买本公司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未使用的,可以凭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及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开据的发票或售货凭证向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公司、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完换货和退货。

 2) 退款部分公司将从向其销售产品的直销员已支付的佣金扣除(若该佣金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佣金时予以扣除)。

 3) 因直销员误导等违规行为,导致直销产品的退回,公司有权要求相关直销员直接支付退款,或扣除相关直销员现在或将来应得的佣金。同时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已向该直销员支付的佣金(若该佣金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佣金时予以扣除)。

  2.直销员退、换货

 4) 直销员自购买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未使用的,可以凭本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开据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本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及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完换货和退货。

 5) 直销员依据本条规定退货的,向直销员返还的货款应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已向该直销员支付的佣金(若该佣金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佣金时予以扣除)。